法律依據:《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職工處分條例》。
第三條職工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應承擔政治紀律責任的,按本規定處理。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對從業人員的處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集團公司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控股子公司的職工獎懲制度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四條對員工進行處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吸取教訓、挽救生命的原則。給予員工的處分,應當與其違紀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責任大小相適應。應當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得當、手續完備、符合程序的員工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