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中國民政部官員公開表示,中國禁止同性婚姻,這是中國政府對同性婚姻的首次正式表態。第壹個允許同性婚姻的國家是荷蘭。5438年6月+2000年2月,荷蘭參議院通過了壹項法律,允許同性戀者結婚和收養孩子。這壹法案於2006年4月1日生效,使荷蘭成為世界上第壹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這部法律不僅允許同性婚姻,而且完全享有與異性婚姻同等的所有權益。
在壹些國家或行政轄區,由於歷史或輿論原因,反對賦予同性伴侶“婚姻”的名稱,但同時為了給同性伴侶提供類似的法律保護,又建立了不同於“婚姻”的其他關系形式,包括:
民事結合:通常在權利上等同或接近婚姻,但沒有婚姻的名分。
同居或註冊伴侶關系:在不同程度上,提供的權利少於婚姻。在壹些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異性戀者和同性戀者都可以登記為同居伴侶。
在英國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前,有壹種完全符合婚姻權利義務的“民事結合”關系,對同性伴侶開放。但壹些同權人拒絕接受這些非婚稱謂,認為它們只是“分離但平等”政策的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