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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執法標準

為了規範城市管理執法,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維護城市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二十八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地收集相關證據,規範建立城管執法檔案並保存完整。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利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技術記錄執法活動的全過程。

第二十九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屬於違法物品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城管執法部門不得設定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任務和指標。

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應當按照規定全額繳納。

第三十壹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法律審核機構,配備壹定比例的合格法律審核人員,從執法主體、管轄、執法程序、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對重大執法決定進行法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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