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交易的商品。
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香煙20多萬支。
三年內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非法交易超過壹百萬支香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