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範區總體規劃
第壹,深化體制機制改革。繼續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鞏固提高“只跑壹次”改革成果。在現有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向示範區下放部分省級經濟管理權限,建立健全相應的規劃、金融、土地等管理制度,交由示範區管理,但需由國家審批或國家明確規定由省級政府審批的事項除外。建立完善的行政審批清單管理制度,做到清單之外無審批。鼓勵建立科學高效的管理模式和自主靈活的用人機制,創新管理體制和激勵機制。
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體系。做好金融、咨詢、會計、審計、標準、知識產權等服務“平臺鏈”體系建設。應用人工智能技術提升示範區社會治理水平。
第二條積極吸引和利用外資。支持示範區全面實施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加快復制推廣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進壹步深化改革創新。按照有關規定,逐步取消商用車和乘用車制造外資股比限制,逐步取消合資企業不超過兩家的限制;取消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外資股比限制;取消演出經紀機構外資股比限制;允許在示範區設立外商獨資旅行社,試點開展除臺灣省外的大陸居民出境旅遊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