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五項原則,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合作,推動建設人類命運共同體。
第十三條對危害我國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行為,除本法規定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可以規定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四條對不執行或者不配合執行對策的組織和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危害我國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行為,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