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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

稅收征管法的政策基礎

為了加強稅收征管,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我國頒布了稅收征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於1992年9月4日經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並於1993年10月4日起施行。2月28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壹次修正案;2001年4月28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通過了稅收征管法第二次修訂案,並於2001年5月28日起施行。2013和2015年,NPC人大常委會兩次修訂稅收征管法。

該法包括總則、稅收管理、稅收征收、稅務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六章。

稅收征管法的適用範圍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條規定:“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適用本法。”這明確了《稅收征收管理法》的適用範圍。

中國的稅收征收機構包括稅務部門和海關部門。稅收征管法只適用於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海關征收的關稅、船舶噸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按照海關法和進出口關稅條例的規定執行。

值得註意的是,仍有壹些政府收費由稅務部門征收,如教育費附加。這些費用不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不能采取《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措施。具體管理辦法由收費法規和規章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征收、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國務院有法律授權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征收、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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