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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浙江省公安機關輔警人員規定》如下:

1,勤務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人民警察從事執法執勤等勤務活動;文職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進行行政管理、技術保障和警務保障;

2、輔警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輔警依法履行職責。輔警執行職務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當地公安機關承擔;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將輔警工資福利、社會保障、教育培訓、服裝裝備、日常辦公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輔警必要的工作條件;

4、警察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定額管理制度,嚴格控制輔警規模。輔警的聘用定額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人口、社會治安狀況、轄區面積和現有人民警察裝備等綜合確定;

5.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核定的輔警名額內,編制當年輔警錄用計劃,並組織實施。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就業計劃單獨組織實施特殊崗位輔警的招聘工作。

法律依據:

《浙江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第壹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管理,保障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輔警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輔警的招募、使用、權益保障以及相關的管理和監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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