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於2002年6月29日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並於2002年6月29日起施行。內容包括:第壹章總則、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第三章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第四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責任:
1,建立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2、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
4、確保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組織建立和實施安全風險分級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防機制,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綜上所述,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和考核,確保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壹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
本法自2002年6月165438+10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