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和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告。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並須向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報告。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和軍隊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同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凈化和消除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預防和控制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