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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法》中違法建築的認定

法律分析:根據《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定;鄉村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由鄉鎮人民政府決定。根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違法建築是指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築。現實生活中違法建築很多,而我國城鄉規劃法是認定違法建築的主要法規之壹,違法建築需要拆除。不自己拆,就強行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三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壹倍以下的罰款: (壹)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未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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