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曠工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和減少的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擴展數據
因工負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員工在從事勞務過程中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完成工作任務受到傷害,或者在與雇傭活動有關的工作面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勞動者在從事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只要是完成用人單位布置的任務,就不可能說與用人單位無關。這種情況下,可以要求賠償,追究責任。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