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每個公民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個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宗教的自由;過去不信教的現在有信教的自由,過去有信教但現在沒有的自由。國家尊重和保護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也尊重和保護公民不信仰宗教的自由,這是最基本的內容。
宗教信仰是公民的私事,不允許任何強制。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享有和承擔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同等權利和義務,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歧視。
除了憲法之外,我國很多法律都有關於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的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堅持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預防、制止和懲治以宗教名義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反對外國勢力幹涉國內宗教事務,維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