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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在內地留學回國的華僑、港澳學生攜帶和郵寄進出口物品的管理規定

第壹條回國並在內地學習1年以上的華僑、港澳學生入境時,入境地海關憑學校錄取通知書或僑務部門證明簽發《回國或在內地學習學生攜帶重要物品登記手冊》(以下簡稱《手冊》)。第二條學生可以免稅攜帶手表、照相機、8毫米攝像機、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單錄音機、便攜式錄音機、播放器、打字機、計算器、電視機和自行車等自用物品。免稅放行的關鍵物品應在手冊中登記。第三條學生攜帶其他未列入重點管理的物品,確屬自用且數量合理的,經海關審核同意後,準予征稅放行。但是,汽車、錄像機、攝像機和音響是不允許進口的。第四條學生攜帶的壹般學習和生活用品,在自用合理數量內免稅放行。第五條寒暑假學生回家探親攜帶的行李、物品,分別按照《海關關於歸僑探親行李、物品的規定》和《海關關於往來港澳旅客行李、物品的規定》辦理。

出境時需要帶回海關已經免稅放行的重點物品的,出境時應當申報,海關應當在手冊上簽註,核對免稅放行。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收寄的郵包,分別按照《海關對進出口郵遞物品監管辦法》和《海關對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門個人郵遞物品監管辦法》辦理。第七條畢業後出境時,隨身行李物品在合理數量內放行。第八條本規定適用於臺灣省學生和華僑學生。第九條本規定自1984年8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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