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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什麽?

《禁毒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1.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2.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

3.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4.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

對吸毒成癮嚴重且難以通過社區戒毒脫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強制隔離戒毒制度統壹並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機關負責的強制戒毒和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的勞動教養戒毒。自願戒毒和社區戒毒已成為現階段中國人民戒毒措施的基本制度。

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戒毒人員,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公安機關決定對吸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制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強制隔離戒毒實施前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24小時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單位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決策人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查明身份後應當通知。

法律依據:《禁毒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

對吸毒成癮嚴重且難以通過社區戒毒脫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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