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業部在1982發放了三種林權證:林權證、宜林地使用證、四邊樹證。根據上述情況,王先生所說的林權證應該是合適的林地使用證。適地使用證有效期為5年,種植樹木成活後換發林權證。如果在使用期內沒有植樹,證書自然失效。壹山兩證,屬於工作失誤,其證不能作為土地權屬的依據。
2.國土部門在1989附近進行了土地詳查,村界詳查有相鄰兩村互認後的公章,對村界詳查確定土地權屬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3.張村沒有持有爭議山的林權證,但林地內有他們在消除荒山期間種植的樹木。這涉及到土地使用權。2005年全國重新辦理了林權證,有四項權利,即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根據《林權證發放條例》的規定,張村已取得爭議區域林地部分的三項權利,即:土地使用權;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4.土地補償部分歸土地所有者所有。森林補償費的壹部分歸林權所有者所有。
5、畜牧部門出具草原管理證明,水利部門出具小流域管理證明。如果有證書,就不管理了。誰管理誰受益,這是自然的。《森林法》明確規定,荒山荒坡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誰種誰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