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1款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堅持教育為主、刑罰為輔的原則。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要求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加強說服教育,做到感性、理性、法律信服,促使其悔過自新,回歸正常社會,從而挽救未成年人,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多的趨勢。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要求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把教育和審判結合起來,堅持教育和挽救為主,盡可能采取非懲罰性的處理方式,幫助未成年人重新做人。
(二)明確界定“辦案人員的專業化”
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檢察官承辦。“辦案人員職業化”有兩個要求:壹是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設立專門機構或專業人員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二是選擇精通檢察工作、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並具有壹定法學、社會學、心理學、犯罪學、行為學知識的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