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起,每天7時至10時、15時至20時,以下12高架道路和隧道、橋梁禁止外省市機動車號牌的客車、臨時行駛號牌的客車、無載客的出租車和實習期間駕駛員駕駛的客車通行(周六、周日、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每日7時至10時、15時至20時,禁止外省市機動車號牌的載客汽車、臨時行駛號牌的載客汽車、無載客的出租汽車和實習期間駕駛員駕駛的載客汽車在下列道路行駛(周六、周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1)延安高架路(S20以東);
(2)南北高架路(呼瑪路至魯班立交);
(3)逸仙高架路(全線);
(4)滬閔高架路(全線);
(5)中央路(全線);
(6)華夏高架路(全線);
(7)羅山高架路(全線);
(八)度假區高架路(中心路至秀浦段);
(九)內環高架路(內環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錦繡路出口、外環錦繡路入口至黃興路出口路段除外);
(十)南浦大橋;
(11)盧浦大橋;
(12)延安東路隧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從事道路交通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