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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區別

中級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區別如下:

1,不同層次。中級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系統的壹個層級,其上級單位是高級人民法院,設在省、自治區、自治州、設區的市、直轄市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設在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是省壹級的最高審判機關。其上級是最高人民法院,對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2.受案範圍不同。中級法院主要負責審理法律、法令規定管轄的第壹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壹審案件,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和抗訴,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高院負責全省有較大影響的壹審案件和下屬市中院上訴的二審案件。主要任務是指導和監督本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審理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但高級人民法院也管轄少數第壹審民事案件,即本轄區內影響較大的民事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二十壹條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壹)法律規定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二)下級人民法院提審的第壹審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第壹審案件;

(四)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6)中級人民法院提請復核的死刑案件。第二十三條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壹)法律規定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二)提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壹審案件;

(三)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四)不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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