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城鄉道路、垃圾和汙水處理、供水、供電和供氣等公共基礎設施和新建基礎設施應統壹采用什麽制度?

城鄉道路、垃圾和汙水處理、供水、供電和供氣等公共基礎設施和新建基礎設施應統壹采用什麽制度?

法律解析:1、綠化與小品(如亭臺樓閣、水池噴泉、公共座椅)等。2、公共照明設備3、公共消防設備、消防樓梯、過道4、公共配電設施(高低壓配電室、配電箱、配電櫃、電源管井、開關)交接箱等。) 6.公共健身和兒童娛樂設施。公共安全設備(圍欄、攝像機、護欄、公園大門、擋桿等。) 8.公共場地和公共道路。公共給排水設施(公共給排水管道、下水道、管井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和管理城鄉道路、垃圾和汙水處理、供水、供電、供氣、物流、客運、信息通信、廣播電視、防火減災等公共和新建基礎設施,推進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保障農村發展能源需求,保障農村飲水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特點,統籌考慮建設適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礎設施、生活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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