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美兩國的經濟社會發展、世界的和平發展、21世紀的發展,都要求並賦予中美兩國在政治安全、經貿、氣候、環境等領域的戰略性、全局性、長期性問題。中美建立機制化、長效化的戰略對話機制,有利於相互了解和關註彼此的戰略利益和核心關切,相同的戰略利益和挑戰,存在的分歧和矛盾,縮小分歧和解決矛盾的途徑,增進戰略互信與合作,實現互補、平衡和可持續發展,共同應對經濟危機和全球及地區問題,這將造福中美兩國人民和世界人民。相信即將舉行的首次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將以合作應對全球金融危機為主線,就促進經濟復蘇和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金融體系改革、貿易投資合作、反對保護主義等重大問題交換、溝通和協調立場,向世界發出中美同舟共濟、共克時艱的積極信號,引領全球經濟恢復增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六條在對外貿易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或者根據對等、互惠原則,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
第七條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采取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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