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必須提交法律援助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
(三)申請人的財務狀況;
(四)申請人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清單;
(五)申請人保證提交的證件和證據材料真實的聲明。書寫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申請,接待人員按照上述要求在記錄中記錄,申請人簽字或按指紋確認;
二、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證明;
(三)與申請的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證件和證據材料;
(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援助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壹)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指派法律服務機構承辦法律援助事務,並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機構和受援人應當簽訂法律援助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原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復核。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復核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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