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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老爺爺職業生涯管理法律制度有何異同?

當今社會,政府的社會職能逐漸擴大,公共設施的數量與日俱增,因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存在缺陷而造成損害的事件也越來越多。顯然,在公共服務已經成為現代政府行政職能重要組成部分的背景下,將公共設施造成的損害納入行政賠償範圍是十分必要的。為了督促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謹慎設置或者管理公共設施,減少和避免因管理人員失職的消極不作為而造成的事故,將公共設施致害納入國家賠償法無疑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和發展趨勢。將公共設施造成的損害納入行政賠償範圍,可以在功能上引導社會公共事業的發展,體現公眾平等負擔的原則和“有權利必有救濟,有損害必有賠償”的法治精神,同時也有利於促進國家行政機關增強責任意識。當然,有些公共設施屬於獨立的企業或事業單位法人。這裏的公共設施是壹般民事主體,受害人可以主張民事賠償。由國家機關設置並由國家機關具體管理的公共設施引起的賠償責任,應當屬於國家賠償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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