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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上市公司能否為公司高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資金支持?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65438+2005修訂)第7.4.5條規定,上市公司不得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資金等財務資助。

公司向持股比例低於50%的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提供資金等財務資助的,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其他股東原則上按出資比例在同等條件下提供財務資助。其他股東未能以同等條件或出資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參股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的,應說明原因,並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東采取的反擔保等措施。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股份公司提供資金等財務資助的,控股子公司、股份公司的其他股東中有壹個或多個是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的,關聯股東應當按照出資比例提供同等條件的財務資助。關聯股東未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參股公司提供同等條件或出資比例的財務資助的,公司應將上述對外財務資助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與該事項相關的股東應回避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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