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第二條城市房屋拆遷規劃和計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建設規劃,以及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的保護規劃。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從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出發,編制房屋拆遷中長期和年度計劃,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計劃)部門批準後,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各地要嚴格控制征地規模,切實保護城鎮居民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堅決糾正城鎮房屋拆遷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征地中侵害農民利益的行為。要嚴格控制房屋拆遷面積,確保今年全國房屋拆遷總量比去年明顯減少,建設部將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落實。拆遷矛盾糾紛集中的地方,除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以及重大社會發展項目、危舊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和廉租房項目外,壹律停止拆遷,著力解決拆遷遺留問題。地方政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代替法律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要求和規劃變更,擅自擴大拆遷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