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8日,濟南中院作出(2013)5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陳林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我院於2014年12月21日作出(2014)第73號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陳林貴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限制減刑。法律文書生效後,應當交付監獄執行。
經審理查明,罪犯陳林貴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予以減刑。罪犯陳林貴在執行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紀守法,積極參加學習和生產勞動。
法院認為,罪犯陳林貴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行為,應當予以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壹款、第五十七條第壹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罪犯陳林貴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刑期從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