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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2002

法律主觀性: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是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促進城鎮發展。為加強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控制和汙水資源化利用而制定的技術標準,標準號為GB18918-2002,於2002年2月24日發布,2003年7月24日實施。由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

法律客觀性: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光輻射和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和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通過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逃避監管等方式非法排放汙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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