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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中央企業效能監察暫行辦法的獎懲

中央企業效能監察領導小組可對效能監察中發現的下列機構和人員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壹)企業經營者正確履行職責,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管理制度,並在經營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做出突出貢獻;

(二)監察機構認真開展效能監察,取得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監事忠於職守,堅持原則,有效制止違法違規行為,避免或挽回國有資產重大損失,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檢舉、控告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有功人員;

(五)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部門、單位和個人。被檢查的企業經營者及其部門(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壹)拒絕執行監察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采納監察建議的;

(二)阻礙或者拒絕監事依法行使職權的;

(三)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四)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五)利用職權掩蓋違法違紀行為的;

(六)其他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監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壹)玩忽職守,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後果的;

(二)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三)利用職權包庇、陷害他人的;

(四)濫用職權侵犯他人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

(五)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的;

(六)其他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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