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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責任模式

法律分析:有限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範圍僅限於其出資;有限合夥人在合夥事務中擔任普通合夥人,或者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有公司行為的,應當認定其在該交易中承擔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壹般來說,有限合夥人作為普通合夥人代表企業事務的,對於以該身份進行交易等行為所產生的後果,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與普通合夥人相同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壹條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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