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如果不成熟,就不會受到懲罰。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1.種植數量較多,即種植罌粟500株以上但不到3000株,其他原毒品植物數量較多。按照壹定的比例,正常情況下,250株大麻相當於500株鴉片,1500株大麻相當於3000株鴉片,大麻數量在250株以上但不足1500株。地方標準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2、行為人經公安機關處理後重新種植,被公安機關處罰或強制鏟除後非法種植原毒品原植物的。原則上應該以犯罪論處。如果補種的毒品數量少,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構成犯罪的,之前被行政處理的原毒品原植物數量不再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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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壹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質少量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或者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種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或者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行為,未滿法定年齡而放棄的,不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