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六條* *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壹方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後,另壹方在第壹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第壹次開庭審理前,對方當事人未對人民法院受理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