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由該第三方調解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並做出裁決的行為。根據適用對象的不同,仲裁可分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和國際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是以解決勞動爭議為目的的壹種仲裁制度。勞動爭議仲裁既有仲裁制度的壹些特征,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於2007年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29日起施行。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包括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仲裁庭和仲裁員。《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以下簡稱《組織規則》)對仲裁的組織做出了詳細規定。
生效的仲裁調解書和裁決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壹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