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二條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1.車門和車廂未關閉時開車;
2.在機動車駕駛室前後窗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3.撥打接聽手機、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4.下陡坡時熄火或空擋滑行;
5、在道路上亂扔物品;
6.摩托車手離開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7.連續駕駛機動車4小時以上未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8.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路段鳴喇叭。
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2.在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禁止停車;
3、* * * *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站)門前的道路及距上述地點30米以內,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準停車;
4.車輛未停穩前,不得打開車門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5、路邊停車應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準離車,上下車人員或裝卸貨物後,立即離開;
6、城市公交* * *不得在站點外的道路上停車上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