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仲裁機構和法院的區別
1,性質不同。仲裁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
2、案件管轄不同。
3.審判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
4.壹般仲裁庭不公開審理案件,案件不公開,裁決不公開,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人民法院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公開審理的除外。
5.根據法律規定,裁決是終局的,仲裁庭壹經作出,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而法院的審判應為兩審終審。當事人對第壹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二,仲裁機構的定義。
1,通過仲裁。
2.解決雙方的民事糾紛。
3.做出仲裁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四條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第十五條中國仲裁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仲裁委員會是中國仲裁協會的會員。中國仲裁協會章程由全國會員大會制定。中國仲裁協會是仲裁委員會的自律組織,依據章程對仲裁委員會及其成員和仲裁員的紀律行為進行監督。中國仲裁協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