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頒布前,勞動仲裁的申請期限主要依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即請求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頒布後,勞動仲裁時效制度與以前的規定有很大不同。壹是仲裁時效期限延長至1年;其次,遵循了訴訟時效制度的壹般原則,將“權利被侵害之日”改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最後,完善了仲裁時效的中斷和中止制度。
1.從仲裁時效期間開始
在過去很長壹段時間裏,仲裁時效期間是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計算的。因此,即使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頒布後,仍有很多HR甚至壹些專業律師仍在用上述規定計算仲裁時效,結果錯誤給企業造成了損失。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確立的仲裁時效制度框架下,由於1年的時效期限已經足夠長,仲裁時效期間應當嚴格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薪”賠償的仲裁時效如何計算?
《勞動合同法》頒布後,很多用人單位都因為非法用工轉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