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三條:仲裁委員會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
(三)擔任法官滿八年的;
(四)從事法學研究和教學,並具有高級職稱;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仲裁委員會應當按照不同專業建立仲裁員名冊。
第三十條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壹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