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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復訴訟和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

法律分析:駁回起訴的案例:1,主體不合格;2.被告不清楚;3.沒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5.受理案件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和行政訴訟範圍的;6.有仲裁協議;7.屬於勞動爭議;8、離婚和收養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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