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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和傳訊的相關法律

法律分析:1。對轉往其他地方或者保外就醫的罪犯,以及在看守所抓獲的逃犯,必須實行武裝押解。

2.護衛任務由護衛隊帶領的武警執行。

3 .押運工作應根據被押運人數,確保安全,配備足夠的押運力量。押解途中,壹定要提高警惕,嚴加防範,防止發生逃跑、殺人、自殺等意外。

法律依據:《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須持有《提審證》或者加蓋看守所公章的《傳票》。看守警察憑“提審證明”或“收票”實施犯罪。

看守所應當建立提審登記制度。登記每次被提審的單位、人員和人員的姓名,以及提審的起止時間。

第二十三條提審人員,除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或者宣判外,壹般應當在看守所的訊問室進行。安排人不得少於兩人。

因偵查需要,犯罪人實施已查明的犯罪、犯罪證據或者贓物,必須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領導的批示,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憑看守所加蓋公章的《提審證據》或者《取票單》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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