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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屬車間排放口超標,總排放口達標,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2014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338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

(三)違法排放含有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汙染物以及其他嚴重危害環境和人體健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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