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 12 31已辦理退休手續(含辭職,下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2019 12 31年及以前死亡的人員)。
2.2019 12.31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2019 12.31當日及以前死亡的除外)。
3.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2月65438+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2008年10月65438+後新被征地農民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和《重慶市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保障遺留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1號) 其中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2019年2月31日及以前領取養老待遇的被征地農民和城鎮超齡人員。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09年2月319日及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09年2月319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員)。
(三)離休幹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二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橋機工服務總隊退休人員不實行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