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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議適時廢除尋釁滋事罪。現在的環境背景適合廢除嗎?

我認為目前的環境不適合廢除這壹罪名,原因如下:

第壹,法律的作用不是制裁,而是威懾。我們都知道,我們國家現在的社會是比較穩定和諧的,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我們在依法治國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從上到下,無論是掌權者還是普通人都能理解法律的用法。很多時候,社會上的不穩定因素在法律的威懾作用下逐漸趨於穩定。

社會治理是人治和法治相結合的過程,法治是底層。當壹個社會持續存在,人治無法得到正確實施的時候,就需要法律來維護正義和公平。幾千年前,在商鞅變法和法制管理規範的支持下,秦國能夠統壹中國,人民能夠安居樂業,國家比其他地方都強大。

所以即使現在的社會很穩定,也不能取消尋釁滋事罪。畢竟有時候法律的威懾力比制裁力更強。

第二,尋釁滋事往往是犯罪的開始。俗話說,沖動是魔鬼。人壹旦情緒化,就會做出出格的事情,甚至犯下不可挽回的錯誤。日常生活中,尋釁打架往往是流血沖突的開始。

我的壹個親身經歷,在壹次飯桌上,壹個男人喝多了開始胡言亂語,不斷挑釁“路人”以獲得存在感和滿足感。鑒於這種情況,即使沒有對路人造成實質性傷害,也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這時,法律可以阻止對方使事態升級,並及時警告對方停止。如果沒有這個罪名,那麽鬧事者只會更加肆無忌憚,直到造成嚴重後果。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尋釁滋事罪往往可以避免生活中的矛盾進壹步升級,對社會更加和諧的運行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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