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壹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自動解除,並寫明債務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如果債務人在該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合同應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另壹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通過律師函通知解除合同並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