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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工程分包有什麽要求?

法律解析:(1)建築工程主體結構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轉包。承包人只能分包非主體結構工程的施工任務。(2)承包人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作委托給第三方,但必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3)承包人不得將承包的全部工程分包給第三方,也不得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形式分包給第三方。(4)分包商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5)分包只能發生壹次,禁止分包單位將其工程再次分包。(6)分包商和承包商應對他們已完成的工作對雇主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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