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已經查清;
(二)是否有管轄權;
(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材料是否齊全;
(四)定性分析是否準確,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
(五)行政審批結果是否適當;
(6)程序是否合法;
(七)依法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的權威,必須在憲法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不得擁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必須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切實保障憲法法律的有效實施,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以權壓法。要以規範和約束公共權力為重點,加強監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究,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