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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支持主張復利嗎?

法律分析:法院可以支持當事人主張復利,但前期利率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所報利率的4倍,當事人需要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利率超出上述範圍,法院不會支持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作為後期的貸款本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借據、收據、借條等債務憑證中載明的借款金額,壹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確認為本金。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與借款人結清前期貸款本息後,將利息計入後期貸款本金,並補發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不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的四倍,則可以將補發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確認為後期貸款本金。多收的利息不得作為以後的貸款本金。根據前款計算,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初始貸款本金為基礎,按照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的市場牌價計算的整個貸款期限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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