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北京市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補貼調整實施辦法的通知(壹)各單位要加快建立健全職工住房檔案。未建立職工住房檔案的單位不得發放住房補貼。
(二)各單位財務、房管、人事等部門的有關人員組成工作組,負責核實職工是否享受了購房優惠,並負責發放住房補貼。
(三)紀檢、監察等部門定期檢查住房補貼發放情況,及時糾正本部門、本單位存在的問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住房仍以實物形式分配給職工,並以房改成本價出售給職工的,要堅決糾正,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已按房改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的職工,或享受購房優惠政策的職工,原則上不得退出已購公房,按無房職工標準領取住房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