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因精神喪失或精神耗竭而無能力管理自己財產,經有關人員申請,由法院宣告無法律行為能力的人。成為禁人(1)的條件必須是精神喪失或精神衰竭,不能處理自己的事情;(2)本人或利害關系人(配偶、近親屬等。)必須申請禁止生產;(3)法院應宣布禁止管理其財產。法院宣布禁止物業管理後,被告人被剝奪了民事行為能力。當被告人的心智或精神恢復時,法院可以通過壹定的程序,經其本人或有關人員申請,撤銷禁止生產的宣告,恢復其行為能力。我國民法沒有采用禁產的概念,但在《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進行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等同於被禁止產生財產的人。德國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宣布為禁止生產者。1.因精神疾病或精神衰竭而無法處理自己事務的人。2.那些因鋪張浪費而有陷入貧困危險的人。3.因酗酒或吸毒而無法處理自己的事務,或使自己或家人陷於貧困,或危及他人安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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