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了40年的公房,拆遷補償。拆遷國有公房,壹般按照1: 1的面積補償,補償房屋所有人,兼顧房屋所有人的安置。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有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調換被拆遷人的產權。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房屋拆遷有哪些程序?
1.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
2、拆遷管理部門進行審查;
3、批準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4.發出拆除通知;
5.選擇和確定評估機構;
6.家庭調查;
7.評價結果的公示;
8.發布並交付評估報告;
9.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10,發放和領取補償金;
11.拆除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