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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經營者應該根據什麽為團體遊客提供住宿服務?

住宿經營者應當按照旅遊服務合同為團體旅遊者提供住宿服務,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娛樂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壹、旅遊服務合同

旅遊服務合同是眾所周知的合同,是指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在旅遊活動過程中就旅行社與旅遊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所達成的協議。旅遊法對“旅遊服務合同”作了專門規定,旨在保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這使得旅遊服務合同正式成為著名合同。因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給旅遊者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和協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二、提供住宿服務的要求

需要有良好的標準化服務作為前提和基礎。個性化服務必須建立在標準化服務的基礎上。如果只停留在標準化服務,不發展個性化服務,酒店管理和質量水平很難再上新臺階。服務員除了具備較高的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外,還應具備較強的心理承受能力、分析判斷能力、應急處理能力等。,尤其是站在客人的立場上,“換位思考”,理解、體諒、體諒客人,逐步建立符合個性化服務要求的規範。

第三,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四十九條* * *經營者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娛樂等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第五十二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遊者個人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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