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規則
第壹條為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素質,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註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17號)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註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經註冊後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或者為安全生產提供專業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設立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列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第四條註冊安全工程師等級設置為:高級、中級、初級。高級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評審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各級註冊安全工程師的中英文名稱為:
高級註冊安全工程師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助理註冊安全工程師
第五條註冊安全工程師的專業類別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築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其他安全(不含消防安全)。
第六條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和監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和監督。